應該說,這是個已經(jīng)解決了的常識性問題,也就是說,有一些中國歷史知識的人都知道唐、宋、元、明、清等朝代的歷史分期和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它們之間的關系,也不會將它們弄混和搞錯。然而,卻也不盡然。當我們回過頭來看看既將結(jié)束的本屆修志工作,即涉及到的歷史分期問題時,筆者認為,這一問題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至少還有若干值得商榷的地方。
依筆者目前看到的若干志書而言,大體是這樣劃分和平列歷史時期的:清以前時期、清朝時期、中華民國(或民國)時期、東北淪陷(或日偽統(tǒng)治)時期、解放戰(zhàn)爭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等。在一部幾百萬言的志書中,其凡例又是這樣稱謂和界定歷史分期的:“1912年1月1日至1931年9月18日為‘民國時期’,1931年9月18日至1945年8月15日為‘東北淪陷時期’,1945年8月15日至1946年初為‘解放戰(zhàn)爭初期’,1946年至1949年9月30日為‘解放戰(zhàn)爭時期’?!胺怖绱?,若干卷章的節(jié)題設置亦分為清朝、民國、東北淪陷、解放戰(zhàn)爭時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等。這樣的歷史分期,或許是編者從記述內(nèi)容的角度需要而限定在一定的時期范疇之內(nèi),或許是編者以為某個地區(qū)確有這樣幾個歷史階段而采用這種劃分方法。應該說,這是有一定道理的,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筆者不能完全同意這種歷史分期方法。首先,將清朝時期、中華民國時期、東北淪陷時期、解放戰(zhàn)爭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并列本身就是不對的,它有悖于目前國內(nèi)史學界通行和認可的分期法,即如果是并列,只能是清朝、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三者并列。其次,淪陷時期與解放戰(zhàn)爭時期僅是民國時期的兩個特定階段,將后者與前者并列是抬高了它們的身份,是錯了輩兒,這亦不符合方志中有關橫排的要求。再次,從實際情況看,淪陷時期是日本帝國主義侵略中國造成的,他們?yōu)榇硕龀值目苷纭皾M洲國”等我們也是不承認的。因此,不能給這個淪陷時期一個正式的歷史分期地位。至于解放戰(zhàn)爭時期(規(guī)范的提法應為全國解放戰(zhàn)爭時期)的提法,以及第一次大革命時期(1923年6月~1927年7月)、土地革命戰(zhàn)爭時期(1927年8月~1937年7月)、抗日戰(zhàn)爭時期(1937年7月~1945年8月)等,則是中共黨史和革命斗爭史常用的歷史分期法,這也是公認的。筆者認為,不能將寫黨史和革命斗爭史的歷史分期法硬搬到秉筆直書的方志中來,這是不妥當?shù)摹?SPAN lang=EN-US>
那么,新編方志應該如何劃分歷史分期呢? 根據(jù)史學界公認和通行的提法:1912年1月至1949年9月為中華民國時期 (臺灣至今還在沿用民國的提法),在這個大前提下,分為兩個歷史階段,即1912年1月至1928年6月(也有至1927年底的) 為北洋軍閥混戰(zhàn)時期,1928年6月至1949年9月為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兩個階段的分界點在于東北軍由北京撤回山海關外和張作霖被炸死。方志屬歷史范疇,又是官書,因此從大的方面說應遵循這個基本的分期法。而關于“淪陷時期”、“解放戰(zhàn)爭時期”等提法,是否可考慮在行文中運用,不可將它們與公認的歷史分期相提并論,也不可用做卷章節(jié)題而在那里占有一個平等的地位。當然,也不能因為你這個地方特殊而特意在凡例中加以強調(diào),這易給讀者造成混亂。
以上是筆者個人的一點看法,不足為憑。但有一點應予確認,這是個值得認真對待和探討的問題。
(摘自《內(nèi)蒙古史志》200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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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說,這是個已經(jīng)解決了的常識性問題,也就是說,有一些中國歷史知識的人都知道唐、宋、元、明、清等朝代的歷史分期和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它們之間的關系,也不會將它們弄混和搞錯。然而,卻也不盡然。當我們回過頭來看看既將結(jié)束的本屆修志工作,即涉及到的歷史分期問題時,筆者認為,這一問題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至少還有若干值得商榷的地方。
依筆者目前看到的若干志書而言,大體是這樣劃分和平列歷史時期的:清以前時期、清朝時期、中華民國(或民國)時期、東北淪陷(或日偽統(tǒng)治)時期、解放戰(zhàn)爭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等。在一部幾百萬言的志書中,其凡例又是這樣稱謂和界定歷史分期的:“1912年1月1日至1931年9月18日為‘民國時期’,1931年9月18日至1945年8月15日為‘東北淪陷時期’,1945年8月15日至1946年初為‘解放戰(zhàn)爭初期’,1946年至1949年9月30日為‘解放戰(zhàn)爭時期’。“凡例如此,若干卷章的節(jié)題設置亦分為清朝、民國、東北淪陷、解放戰(zhàn)爭時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等。這樣的歷史分期,或許是編者從記述內(nèi)容的角度需要而限定在一定的時期范疇之內(nèi),或許是編者以為某個地區(qū)確有這樣幾個歷史階段而采用這種劃分方法。應該說,這是有一定道理的,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筆者不能完全同意這種歷史分期方法。首先,將清朝時期、中華民國時期、東北淪陷時期、解放戰(zhàn)爭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并列本身就是不對的,它有悖于目前國內(nèi)史學界通行和認可的分期法,即如果是并列,只能是清朝、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三者并列。其次,淪陷時期與解放戰(zhàn)爭時期僅是民國時期的兩個特定階段,將后者與前者并列是抬高了它們的身份,是錯了輩兒,這亦不符合方志中有關橫排的要求。再次,從實際情況看,淪陷時期是日本帝國主義侵略中國造成的,他們?yōu)榇硕龀值目苷纭皾M洲國”等我們也是不承認的。因此,不能給這個淪陷時期一個正式的歷史分期地位。至于解放戰(zhàn)爭時期(規(guī)范的提法應為全國解放戰(zhàn)爭時期)的提法,以及第一次大革命時期(1923年6月~1927年7月)、土地革命戰(zhàn)爭時期(1927年8月~1937年7月)、抗日戰(zhàn)爭時期(1937年7月~1945年8月)等,則是中共黨史和革命斗爭史常用的歷史分期法,這也是公認的。筆者認為,不能將寫黨史和革命斗爭史的歷史分期法硬搬到秉筆直書的方志中來,這是不妥當?shù)摹?SPAN lang=EN-US>
那么,新編方志應該如何劃分歷史分期呢? 根據(jù)史學界公認和通行的提法:1912年1月至1949年9月為中華民國時期 (臺灣至今還在沿用民國的提法),在這個大前提下,分為兩個歷史階段,即1912年1月至1928年6月(也有至1927年底的) 為北洋軍閥混戰(zhàn)時期,1928年6月至1949年9月為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兩個階段的分界點在于東北軍由北京撤回山海關外和張作霖被炸死。方志屬歷史范疇,又是官書,因此從大的方面說應遵循這個基本的分期法。而關于“淪陷時期”、“解放戰(zhàn)爭時期”等提法,是否可考慮在行文中運用,不可將它們與公認的歷史分期相提并論,也不可用做卷章節(jié)題而在那里占有一個平等的地位。當然,也不能因為你這個地方特殊而特意在凡例中加以強調(diào),這易給讀者造成混亂。
以上是筆者個人的一點看法,不足為憑。但有一點應予確認,這是個值得認真對待和探討的問題。
(摘自《內(nèi)蒙古史志》200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