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政府關于《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調整方案》的批復
內政字〔2019〕16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提請批準<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調整方案>的請示》(呼和政發(fā)〔2019〕15號)、《包頭市人民政府關于提請批準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調整方案的請示》(包府字〔2019〕17號)、《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關于審批<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調整方案>的請示》(呼政發(fā)〔2019〕9號)、《興安盟行政公署關于呈報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調整方案的請示》(興署發(fā)〔2019〕7號)、《通遼市人民政府關于提請批準<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調整方案>的請示》(通政發(fā)〔2019〕23號)、《赤峰市人民政府關于提請批準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調整方案的請示》(赤政發(fā)〔2019〕15號)、《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關于提請批準<錫林郭勒盟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調整方案>的請示》(錫署發(fā)〔2019〕6號)、《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關于提請批準<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調整方案>的請示》(烏政發(fā)〔2019〕17號)、《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關于提請批準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調整方案的請示》(鄂府字〔2019〕8號)、《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關于提請批準<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調整方案>的請示》(巴政發(fā)〔2019〕16號)、《烏海市人民政府關于<烏海市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調整方案>的請示》(烏海政發(fā)〔2019〕9號)、《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關于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調整方案的請示》(阿署發(fā)〔2019〕10號)、《滿洲里市人民政府關于提請批準<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調整方案>的請示》(滿政發(fā)〔2019〕4號)、《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提請批準<二連浩特市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調整方案>的請示》(二政發(fā)〔2019〕7號)收悉。經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調整方案》,具體稅額標準調整以附件1至附件14為準。
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調整方案》執(zhí)行時間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上述執(zhí)行時間內,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保持當?shù)貞愅恋氐牡燃壓头秶蛔儭?/FONT>
專此批復。
附件: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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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政府關于《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調整方案》的批復
內政字〔2019〕16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提請批準<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調整方案>的請示》(呼和政發(fā)〔2019〕15號)、《包頭市人民政府關于提請批準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調整方案的請示》(包府字〔2019〕17號)、《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關于審批<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調整方案>的請示》(呼政發(fā)〔2019〕9號)、《興安盟行政公署關于呈報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調整方案的請示》(興署發(fā)〔2019〕7號)、《通遼市人民政府關于提請批準<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調整方案>的請示》(通政發(fā)〔2019〕23號)、《赤峰市人民政府關于提請批準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調整方案的請示》(赤政發(fā)〔2019〕15號)、《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關于提請批準<錫林郭勒盟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調整方案>的請示》(錫署發(fā)〔2019〕6號)、《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關于提請批準<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調整方案>的請示》(烏政發(fā)〔2019〕17號)、《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關于提請批準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調整方案的請示》(鄂府字〔2019〕8號)、《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關于提請批準<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調整方案>的請示》(巴政發(fā)〔2019〕16號)、《烏海市人民政府關于<烏海市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調整方案>的請示》(烏海政發(fā)〔2019〕9號)、《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關于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調整方案的請示》(阿署發(fā)〔2019〕10號)、《滿洲里市人民政府關于提請批準<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調整方案>的請示》(滿政發(fā)〔2019〕4號)、《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提請批準<二連浩特市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調整方案>的請示》(二政發(fā)〔2019〕7號)收悉。經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調整方案》,具體稅額標準調整以附件1至附件14為準。
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調整方案》執(zhí)行時間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上述執(zhí)行時間內,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保持當?shù)貞愅恋氐牡燃壓头秶蛔儭?/FONT>
專此批復。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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