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辦法》明確,參保人員起付標準為年度累計個人負擔費用3萬元。在校在園學生兒童、不滿18周歲的非在校少年兒童以及新生兒大病補充保險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15萬元,其他居民大病補充保險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10萬元。超標服務設施費用、特需服務費用、非大病補充保險規(guī)定范圍的個人負擔費用和衛(wèi)計部門規(guī)定的非疾病診療項目費用不得列入大病補充保險起付標準和支付范圍。大病補充保險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按照“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方式結算,并按以下比例支付:起付標準以上至50 000元(含50 000元)的個人負擔費用,按60%比例支付;50 000元以上至80 000元(含80 000元)的個人負擔費用,按70%比例支付;個人負擔在80 000元以上的醫(yī)療費用,按90%比例支付。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大病保險報銷起付線降低50%,分段報銷比例每段提高5個百分點。病殘兒童及重度殘疾人在旗縣級、鄉(xiāng)鎮(zhèn)級定點醫(yī)療機構住院治療,不設起付線,直接按比例報銷。符合政策規(guī)定的最高限額以內的惡性腫瘤靶向藥物費用,不設起付線,由大病補充保險基金按70%支付。符合政策規(guī)定的苯丙酮尿癥醫(yī)療費用,不設起付線,由大病補充保險基金按80%支付。
《實施辦法》還明確,城鄉(xiāng)居民大病補充保險基金從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基金中按每人每年15元劃撥,居民個人不再另行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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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辦法》明確,參保人員起付標準為年度累計個人負擔費用3萬元。在校在園學生兒童、不滿18周歲的非在校少年兒童以及新生兒大病補充保險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15萬元,其他居民大病補充保險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10萬元。超標服務設施費用、特需服務費用、非大病補充保險規(guī)定范圍的個人負擔費用和衛(wèi)計部門規(guī)定的非疾病診療項目費用不得列入大病補充保險起付標準和支付范圍。大病補充保險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按照“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方式結算,并按以下比例支付:起付標準以上至50 000元(含50 000元)的個人負擔費用,按60%比例支付;50 000元以上至80 000元(含80 000元)的個人負擔費用,按70%比例支付;個人負擔在80 000元以上的醫(yī)療費用,按90%比例支付。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大病保險報銷起付線降低50%,分段報銷比例每段提高5個百分點。病殘兒童及重度殘疾人在旗縣級、鄉(xiāng)鎮(zhèn)級定點醫(yī)療機構住院治療,不設起付線,直接按比例報銷。符合政策規(guī)定的最高限額以內的惡性腫瘤靶向藥物費用,不設起付線,由大病補充保險基金按70%支付。符合政策規(guī)定的苯丙酮尿癥醫(yī)療費用,不設起付線,由大病補充保險基金按80%支付。
《實施辦法》還明確,城鄉(xiāng)居民大病補充保險基金從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基金中按每人每年15元劃撥,居民個人不再另行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