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存灝(1909—1975),字靜漪,出生于武川縣石兵地上灣村(今哈拉合少鄉(xiāng)廟渠村東灣)。民國12年(1923),考入歸綏中學,民國16年(1927)赴北平考入中國大學法律預科。翌年畢業(yè)返綏,任綏遠省高等法院實習推事。同年,家鄉(xiāng)大旱,顆粒無收,于存灝動員家人開倉濟貧。向鄉(xiāng)民發(fā)放蕎麥籽種及口糧,來者不拒,放完為止,不要報酬。
民國19—21年(1930—1932),于存灝先后任綏遠省高等法院審判庭庭長、歸綏市地方法院院長。民國24年(1935),任綏遠省高等法院包頭分院院長兼包頭市地方法院院長。
“七·七”事變后,成立“綏遠省民眾抗日自衛(wèi)軍”,于存灝任副總指揮。在民國27年(1938)開展的抗日活動中,于存灝與八路軍大青山支隊一直友好合作,互相支援,打擊、遏制日偽勢力。民國29年(1940),于存灝因騎馬摔折胳膊,未能隨軍,自此脫離“自衛(wèi)軍”。
民國30—39年(1941—1949),于存灝任綏遠省高等法院院長。
“九·一九”起義前夕,在起義與否的問題上綏遠各界形成兩級分化。于存灝堅持和平起義主張,并與榮祥等起草《緊急停火呼吁書》,組織“國大代表聯(lián)誼會”,協(xié)助董其武組建“和平促進委員會”、“綏遠省革新學院”,于存灝任這兩組織委員。民國38年(1949)7月間,為爭取鄂友三和平起義,于存灝奉董其武之命,親自赴武川敦促鄂友三起義。同年9月19日,綏遠各界通電簽名起義,于存灝是39位簽名者之一。起義后,于任綏遠軍政委員會委員、綏遠省參事室參事。
1950年,抗美援朝戰(zhàn)爭爆發(fā),綏遠起義人員發(fā)起捐獻活動,于存灝積極響應(yīng),將全部家財和兩處院落捐獻給國家。
1954年,于存灝任內(nèi)蒙古參事室參事。1958年后,被選為政協(xié)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委員會委員、常委。工作之余,積極參與文史資料《大盛魁》一書的編纂工作。1975年逝世,享年6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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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存灝(1909—1975),字靜漪,出生于武川縣石兵地上灣村(今哈拉合少鄉(xiāng)廟渠村東灣)。民國12年(1923),考入歸綏中學,民國16年(1927)赴北平考入中國大學法律預科。翌年畢業(yè)返綏,任綏遠省高等法院實習推事。同年,家鄉(xiāng)大旱,顆粒無收,于存灝動員家人開倉濟貧。向鄉(xiāng)民發(fā)放蕎麥籽種及口糧,來者不拒,放完為止,不要報酬。
民國19—21年(1930—1932),于存灝先后任綏遠省高等法院審判庭庭長、歸綏市地方法院院長。民國24年(1935),任綏遠省高等法院包頭分院院長兼包頭市地方法院院長。
“七·七”事變后,成立“綏遠省民眾抗日自衛(wèi)軍”,于存灝任副總指揮。在民國27年(1938)開展的抗日活動中,于存灝與八路軍大青山支隊一直友好合作,互相支援,打擊、遏制日偽勢力。民國29年(1940),于存灝因騎馬摔折胳膊,未能隨軍,自此脫離“自衛(wèi)軍”。
民國30—39年(1941—1949),于存灝任綏遠省高等法院院長。
“九·一九”起義前夕,在起義與否的問題上綏遠各界形成兩級分化。于存灝堅持和平起義主張,并與榮祥等起草《緊急停火呼吁書》,組織“國大代表聯(lián)誼會”,協(xié)助董其武組建“和平促進委員會”、“綏遠省革新學院”,于存灝任這兩組織委員。民國38年(1949)7月間,為爭取鄂友三和平起義,于存灝奉董其武之命,親自赴武川敦促鄂友三起義。同年9月19日,綏遠各界通電簽名起義,于存灝是39位簽名者之一。起義后,于任綏遠軍政委員會委員、綏遠省參事室參事。
1950年,抗美援朝戰(zhàn)爭爆發(fā),綏遠起義人員發(fā)起捐獻活動,于存灝積極響應(yīng),將全部家財和兩處院落捐獻給國家。
1954年,于存灝任內(nèi)蒙古參事室參事。1958年后,被選為政協(xié)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委員會委員、常委。工作之余,積極參與文史資料《大盛魁》一書的編纂工作。1975年逝世,享年66歲。